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五 )


6、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 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 违者将予以重处 。为了确保安全 ,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 , 不准开机运行 。
7、为了保证用电安全 , 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 , 发生电气故障 , 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 , 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设备遇大修、小修时都必须事先停电 , 并悬挂“设备检修”标志牌 , 示明设备处在检修状态 , 设备检修完毕 , 需要送电调试前 , 必须认真巡视设备各部位 , 并通知在场操作人员和其他检修人员 , 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时撤走“设备检修”标志牌;
(2)日常维修(尤其是电气维修)原则上要求停电检修 , 除非某些部位的检修可以或者需要带电时 , 但必须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上有保证 。设备的日常维修是否需要停电 , 由当班检修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操作工 , 生产车间不得强制要求带电检修;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 , 必须由电工执行 , 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 , 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
8、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 , 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
9、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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