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年2月1日——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牵涉利息支付的话,资金的借出方,即利息的收取方,就要向资金的借入方,即利息的支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法律客观:企业拆借资金利息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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