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ATM机故障多取17万 atm机一天最多取多少钱( 四 )


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ATM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既然不是秘密窃取,就不构成盗窃罪 。
2、许霆通过ATM机正常操作取款,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其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构 。
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ATM机器错误的引诱下产生,概率极低,具有偶然性,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
三条理由中,第二条最为关键,即认为“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 。
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法院并未完全采纳 。
许霆在庭审现场
特别是对于“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这一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是在偷换概念,因为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 。”
也就是说,所谓“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指盗窃金融机构本身,而指金融机构的资金,ATM机内的资金显然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故而许霆的行为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
广州中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数额特别巨大,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情形,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
但法院一定程度采纳了辩护人第1、第3点意见,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性质与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都不是很大 。
2008年3月31日,根据案件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判决:
1、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
重审判决一出,普遍认为比较公正,舆论终归平静 。
但许霆依旧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
2008年5月22日 广东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许霆在法庭发表陈述
假释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告知许霆:认罪认罚,退赔退赃,有助于今后减刑、假释 。
这一次,许霆服判了 。
宣判后,许霆希望让父亲许彩亮帮他交纳罚金,但父亲却执意不肯,坚持说:“交钱可以,但是要给他一个说法 。”
许霆很郁闷,交罚金还要什么说法呀?法院判决不就是说法吗?
可父亲犯起了犟脾气,坚持不交,还阻止母亲交 。
许霆入狱服刑后,还是母亲趁丈夫外出不在家,向别人借了2万多块钱,偷偷帮许霆交齐了罚金 。许彩亮得知此事后,还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闹的很不开心 。
服刑期间,母亲每个月都给许霆写信,鼓励他锻炼身体,好好改造,争取减刑假释,而父亲则一直对外表示还将继续申诉,只是再无音讯 。
2009年时,母亲失踪了将近一年,和自己失去任何联系,许霆担心坏了,他担心母亲的健康安全,担心自己出去以后,再也见不到母亲 。
监狱的生活孤单寂寞,也让许霆思考了很多,他变了,变得理智、冷静,他知道自己还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只有积极改造,好好表现,才能争取早日重获自由 。
服刑期间,许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嘉奖1次,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
这一天终于来了 。
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表现好假释出狱,提前1年零9个月出狱 。
许霆在假释回家的路上
许霆出来第一件事就是给家里打电话,听到儿子的声音,妈妈哭了,那是高兴的泪水 。
8月1凌晨3时55分,许霆在火车出站口,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看到了前来迎接自己的亲朋好友,他们竟然坐满了整整8辆轿车 。
走出站台,许霆远远看见了母亲的身影,母亲跑过来,紧紧抱住朝思暮想的儿子,许霆拍拍母亲的背部,轻声安慰着,母亲满眼泪水,不知该说些什么 。
许霆回到了他从未见过的新家,爸爸许彩亮把最大的房间布置好之后留给了许霆,迎接他的还有母亲亲手包的、许霆最爱吃的水饺 。
面对媒体,母亲十分低调,也不愿让儿子接受采访,她对采访人员说:“我老公太较真,孩子只要能回来,比什么都好 。孩子太累了,我只想让他静一静,至于别的,我什么都不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