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ATM机故障多取17万 atm机一天最多取多少钱( 三 )


经侦支队也很纳闷,以前倒是听说国外有过类似案例,国内还真没见过,初步研究之后,决定立案侦查 。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经侦支队认为此事不属经济犯罪,而是涉嫌盗窃,便于同年5月26日转给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办理,重新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
天河分局分析后认为,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找人,但现在嫌疑人许霆已销声匿迹,行踪难觅,遂于6月19日对许霆办理了上网追逃 。
许霆在庭审现场
2006年的时候,视频监控还未普及,人像比对技术也尚未应用,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个刻意隐匿之人,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是许霆得以藏身一年的原因 。
不过警方并未放弃破案的努力 。
2006年11月12日,天河分局侦查员远赴山西临汾,找到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许彩亮称许霆一直未回家,期间只与家中通过一次电话,但没说自己在哪里 。
【小伙因ATM机故障多取17万 atm机一天最多取多少钱】侦查员向许彩亮说明了许霆的涉案情况,希望他劝许霆早日投案 。许彩亮得知儿子涉嫌犯罪,十分着急,询问儿子若是投案并退还款项后,能否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
侦查员告诉许彩亮:许霆已经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并退赃之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可能不追究法律责任 。
许霆被抓获后,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想起之前警方的话,主动表示愿意帮许霆退款,但仍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并释放许霆,被公安机关拒绝 。
过了几天,许霆的母亲又主动表示愿意为儿子退赃,希望公安机关对许霆从轻处罚 。但在咨询律师之后,许母又变了口风,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拒绝退还赃款 。
此后,许霆的父母再没有提过为儿子退还赃款之事 。
许霆被带上法庭
审判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广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罪名上 。
一,辩护人辩称,许霆一开始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另外,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银行本应发现故障并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并拒绝退还,确实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应当构成侵占罪,不应是判盗窃罪 。
辩护律师做的是“轻罪辩护”,而非“无罪辩护”,即承认许霆有罪,但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刑罚远比盗窃罪轻,最高仅5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最高为死刑 。
二,公诉人则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 。如果许霆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需退回多出的数额即可 。
但是许霆在明知ATM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连续一百多次连续取款并故意侵吞给他人财物,且携款潜逃,盗窃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盗窃罪 。
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许霆案因其特殊性,本就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更引发轩然大波 。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
而争论焦点集中在:自动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
如认为自动柜员机属于金融机构,当然可以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如若不属于金融机构,一审判决显然畸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对这个判罚,许霆当然不服,提出上诉 。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
庭审现场,被告人许霆称:自己在发现ATM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取出钱后准备交给单位领导,只是后来一时鬼迷心窍,才据为己有 。
许霆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辩护意见,这次是“无罪辩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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