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由此可见 ,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那么离婚协议无论将该债务约定给谁 , 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 如果离婚协议侵害债权人利益 ,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并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
【离婚协议侵害债权人利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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