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日本的一桩恶性杀人事件,你只有了解了杀人犯的心理,你才会真正明白死刑的意义 。
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发生了一起杀人奸尸案,一对母女被一名18岁的少年残忍杀害 。
凶手的名字叫做福田孝行,所以这个案子也被称为“福田孝行杀人案” 。
据犯人供述,他于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打扮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按下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则是强奸年仅23岁的新手妈妈本村弥生 。
由于弥生激烈反抗,少年残忍地掐死了她,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她捆绑起来 。
为了防止被害人意外苏醒,少年把她的嘴巴和鼻子也一起封上了胶带,然后奸尸发泄兽欲 。
当时,仅仅11个月大的女婴本村夕夏在妈妈的遗体边不断哭喊,少年一把将婴儿抛了出去 。
或许是出于本能,女婴一边哭一边往母亲的的遗体边爬去,福田孝行索性抱起婴儿,然后重重地往地上摔下去 。几次之后,再用绳子把婴儿勒死 。
男主人本村洋下班回家后,发现家门打开,里面一片凌乱,妻子半裸的尸体躺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 。而收纳柜的上方,是用塑胶袋包着的女儿的尸体 。
凶手行凶手段极其残忍,轰动了全日本 。
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才算成年,而凶手行凶时才刚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 。
但考虑到案情重大,手段残忍,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定将案件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 。
第一次开庭时,男主人本村洋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
法官给出的理由是:
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和心理 。
而福田孝行则穿着拖鞋进入法庭,在辩护律师向他示意后,福田对着被害人家属方向鞠躬,说了一句:
“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
法官由此认定犯人“已经有了悔改的意思”,于是一审判决福田孝行无期徒刑 。
但根据日本的司法惯例,对于有少年法保护的未成年人,即便被判了无期,只要在狱中表现良好,关个七、八年后就可以出狱 。
这一点,在福田孝行的亲笔信中也得到了印证(这个后面重点说) 。
残忍地杀死一对母女,然后道个歉就可以得到宽恕,这样的法律公正吗?
悲愤交加的本村洋在一审判决后召开了一场采访人员发布会,他在发布会上说:
我对司法很绝望 。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 。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者家属的权利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本村洋的话,打动了负责这个案子的吉田检察官,吉田说:
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摔击后残忍杀害 。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
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我们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 。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 。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 。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随后,本村洋参加了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
节目中,他对着全日本的观众说了这样一番话:
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 。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
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 。
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 。所以,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当时的日本总理小渊恵三,在回答采访人员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 。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小渊恵三的推动下,《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日本国会全数通过 。
从此以后,被害人家属拥有了他们的权利,他们也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他们的声音终于被法庭所正视 。
吉田检查官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凶手处以极刑,却被二审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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