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公派留学名单 郑州大学公派留学条件( 二 )


5.预订机票: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订机票须知》 。
第八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一)留学期限内 ,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在籍非在校管理 , 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培养年限 。
(二)攻读国外学位研究生不保留学籍 , 出国前系在读生应及时办理退学和离校等手续 , 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
(三)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需填报《郑州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备案表》 , 报相关部门备案 。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 , 按照“签约派出 , 违约赔偿”的原则 , 在派出前 , 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回国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 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国外学习期间 , 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 , 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独立承担 。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 。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联系 , 派出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 , 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研修情况报告表》 。未按照要求及时向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进展者 , 将视情况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使馆教育处汇报 , 并做出相关处理 。
第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国外导师、留学期限 , 中途休学 , 从事博士后研究等 , 经学校同意后 , 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须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相关要求执行 。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后 , 填写《郑州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报到表》 , 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
第四章 违约追偿
第十五条 未按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 ,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和留学身份 , 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 单方面终止协议 , 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 , 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 , 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 , 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 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