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 , 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 ,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 , 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 , 登记造册 ,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 , 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 , 或者价值轻微 , 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 , 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收回 。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 , 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 ,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 , 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 , 登记造册 ,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 , 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 , 或者价值轻微 , 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 , 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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