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 。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
【哪些情况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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