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 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 应当审查 。
异议成立的 ,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 并应诉答辩的 ,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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