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空壳公司官司没钱执行法人责任 打赢空壳公司官司没钱执行( 二 )


笔者认为,《九民纪要》中规定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中规定加速到期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基本一致,即都会产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效果,公司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九民纪要》的适用不需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根据《破产法》实现加速到期需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适用前提解读
根据《九民纪要》,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根据该条,此种情况下股东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债务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关于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一)”)中已有明确规定 。
《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为证明债务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一般而言可提供债务公司经执行后法院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出具的《终本裁定》作为证据 。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适用该前提时需注意两个时间节点,即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和债务公司决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时间节点 。
如果在债务产生前,公司已经确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并完成公示登记,则债权人没有权利追究债务公司股东责任在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全面认缴制以后,股东认缴的数额及缴付时间已在公开途径全面公示,债权人在明知该风险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公司进行商业往来,该风险应当尤其自行承担 。如果债务发生后公司才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则该期限的延长无法对抗原债权人,虽然法律未禁止股东延长认缴出资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肆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滥用出资期限利益 。
(二)适用阶段考量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九民纪要》加速到期规定时,应当允许债权人既可以在执行公司时直接追加股东,也允许债权人另行起诉确认股东责任 。
目前,北京地区已有司法实践判例支持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直接依据《九民纪要》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曾出具(2020)京03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肯定了《九民纪要》加速到期规定在执行阶段的应用 。
同时,在笔者代理的(2020)京0112民初30190号案件中,法院同样对于债权人另行起诉股东承担责任的行为予以肯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