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如何确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 , 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 , 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 ,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 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 , 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 , 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
2、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 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 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 ,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3、再犯新罪的并罚
【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如何确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 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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