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常识及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农村法律常识( 四 )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
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 贴中心工作、紧贴基层实际、紧贴农民需求,在宣传党在农村的 基本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着重宣传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 业法等 。
这些法律是对农民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有力保 护,是农民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公司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有力武器 。(4)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 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 发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农村干部 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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