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如在绩效考核中 , 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 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 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 ,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 , 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 , 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 , 工作无法交接 , 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 , 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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