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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教联字〔2016〕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 , 梅河口市 , 公主岭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附件: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我省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
二、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第四条 资质合格 。幼儿园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并依法登记 。
第五条 设置规范 。幼儿园设置需符合《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 。
第六条 财务公开 。设立财务公开栏 , 定期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等,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教育、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七条 科学保教 。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 社会评价良好 。
第八条 确保安全 。需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办园史,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
第九条 规模达标 。保教学制需完整,不少于三个班,班额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 。特殊情况需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制度完备 。应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规章制度 。
第十一条 依法管理 。应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两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
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书面申请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第十三条 认定及公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机构,在申报之日起45天内完成对申报幼儿园的认定 。认定合格名单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
第十四条 公告及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将认定名单分别报所属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各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统一汇总所辖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
四、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 , 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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