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常识500题 婚姻法律常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 , 妨害自由受制裁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 , 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 。近年来 , 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 , 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 , 买卖婚姻日益增多 , 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其表现形式也很多 , 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 , 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 , 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 , 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 , 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 , 不强制履行 。
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 , 可自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 , 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 单方就可以解除 。
因此 , 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 , 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 , 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 , 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 , 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 , 价值较高的 , 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 , 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 , 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
“青春补偿费” , 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 , 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 , 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
骗取财物 , 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 , 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 。对此 , 一经发现 , 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 , 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 。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 , 行为情节严重的 , 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 , 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 , 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 , 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系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 , 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取得了结婚证的 , 婚姻即告成立 , 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 , 受法律的保护 。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 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 , 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 , 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 , 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 , 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 。
在结婚的过程中 , 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 , 必须双方亲自到场 ,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 , 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 , 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 , 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 , 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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