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 )


第二章病假
第二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出具医院的医疗证明等有效证明 。
第三条病假工资
1、凡出现病假超出工龄对应期限者,不享受全勤奖 。
2、一次病假累计五天以内(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内,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 。
3、病假半月以上1个月以内,按全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 。
4、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按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奖金等 。
第四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
复工后不满1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患传染病、精神的疾病者复工时须持相关医院治愈证明 。
第三章事假
第五条教职工因事请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15天 。
第六条事假工资及课务
1、凡出现事假超出工龄对应期限者,不享受全勤奖 。
3、事假累计三天以内(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以及每天50元 。
4、事假累计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以及每天100元 。
5、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或园务会议定夺) 。
第四章产假[pre]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陪产假:顺产5天,难产10天 。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考核工资 。
第五章哺乳假
第九条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婴儿在哺乳期内,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时间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但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出示相应的书面证明 。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发放 。
第六章婚假
第十一条婚假假期为7天,遇寒暑假、双休日假期不顺延 。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 。
第七章丧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教职工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给予丧假1天 。
第十三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
2、若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
3、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
4、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
5、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
第十五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年终考核末等 。
2、当月旷工2~5天者,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及相应年终奖,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
3、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及相应年终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六条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双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
第十七条本制度在全体教师大会上经全体教师商议讨论定夺后生效,于_年第二学期执行 。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当本制度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象山春晖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
教职工请假规范化管理制度4
一、请假时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 。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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