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认定的标准 怎么查公司是不是国企

一、国有企业的各类界定标准
自《宪法修正案(1993)》将原“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以后,官方和社会各界普遍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但是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 。在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判断目的有针对性做出认定 。以下就目前存在的一些判断依据做一简单梳理 。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可见,在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定标准中,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也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经过第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后,除了国家重点行业企业和军工、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更多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并且基本上所有的国有企业均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如果将国有控股企业和规范的公司制(指按照《公司法》改造后的企业)企业完全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则“国有企业”在当下已经失去了基本语境,实际意义较小 。但是,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9月39日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其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作出任何修改 。

(二)发改委标准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已失效),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强制备案监管;为配合监管备案,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 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 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由此,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包括国有股权≥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

(三)国资委标准
目前,国资委虽然没有在任何文件中直接规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但是在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也能够看出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认定的态度 。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 可见,国有股东应为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绝对控股(单独或合计均可,但合计须满足大股东为国有单位)企业为国有企业 。从股权的角度来看,国有股权单独或合计≥50%的企业为国有企业 。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标准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已撤销)、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部分失效),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即,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认为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股占比>50%的企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