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北京市 , 一些车辆把办理好的合格标志给弄丢了,车主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没有车辆合格标志 , 上路去行驶被查到很可能受到处罚 。那么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 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 , 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办理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办理的流程1、申请受理,受理补领业务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综合以上介绍,当发现办理的车辆合格标志掉了,北京的车主可以去申请进行合格标志的补办 , 补办车辆合格标志 , 要带好两个方面的材料,希望大家记住这两个方面的材料 。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规定
机动车是高速运行的,因此,机动车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很重要的,涉及到机动车的证件也比较多 , 每一项证件都得按要求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那么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规定 , 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 , 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 , 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 不予通过检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