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认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实施


山东交通事故认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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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认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实施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仅原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和执法民警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日发布《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过错分为严重和一般《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进行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过错程度较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 当事人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小作用,具有一般过错程度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对事故承担的责任不大 。根据事故中当事人过错行为的主动、被动和隐患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1)主动行为是指在接近对方或主动接近对方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使对方难以避免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2)被动行为是指对方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过错行为 。是对方容易及时发现的一般过错行为;很难被对方及时发现的严重过错 。(3)隐患行为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人、车、路的过错行为 。应当避免而不能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严重过错;无法避免的可避免道路交通事故是常见的过错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确定其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确定为全部责任 。(2)因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 。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只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双方同时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 , 一方存在大量严重过错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 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3.如果双方只有一般过错行为 , 一般过错行为数量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4.双方有相同程度和数量过错行为的,承担相同责任 。(3)因三人以上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各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如何根据推定原则认定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推定原则确定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 , 由驾车逃逸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同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承担同等责任 。由教练陪同学习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事故责任,教练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时间、地点、情况和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尹玉国)山东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
1.山东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补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收入高于职工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 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 。,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医疗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 , 个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民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只有在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且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且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 。按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遗失工作日期的识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 。” , 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不收取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 , 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 应当合理补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损失时间的未成年人等患者不予支持 。5.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 。对此,现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受害人是正在另谋工作的退休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法律、政策明确承认的 ,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违反法律、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 。6.该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存在一定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上面已经提到 , 后者规定受害人损失时间的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来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中的赔偿标准高于规定 。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审理赔偿金额 。同时,医院也要注意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赔偿金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7.误工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被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天/月/年)×损失时间具体案件的被害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们还应该保留相关的住院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给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应的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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