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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醉驾新规是怎么样的
山东省高院酒驾新规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醒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相比较而言,醉驾的处罚要比醉驾轻 。根据规定,发现醉驾罚款在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 。再次酒驾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驾驶执照、五年禁驾;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 , 终生禁驾 。而酒驾也可能被判“危险驾驶” 。根据《刑法》规定 ,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醉驾)和醉驾(醉驾)是有区别的:根据司机血液和呼吸中的酒精含量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山东省高院醉驾新规是怎么样的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2010年4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的,一次扣12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醉酒驾驶人拘留15日以下 , 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每100 ml血液的行为为酒驾 。根据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升中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视为醉酒驾驶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法 , 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酒后驾驶,特别是事故发生后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驾案件31.3万起,其中酒驾案件4.2万起 。现行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酒驾列为犯罪行为 。修正案第2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酒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国专门制定了新规 , 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驾驶人开车时不喝酒,从而更好地保证交通事故少发生 。因此,文明驾驶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的 。山东省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1.山东省交通事故损失时间标准是多少?“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事故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 。,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医疗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私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只能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 。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 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 且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 。按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遗失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 , 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不收取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山东省的误工补偿标准不统一 。根据山东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收入的不同 , 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也不同 。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工资福利待遇不同,也与当事人经济收入水平不同直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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