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 二 )


(一)样机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有销售前景;
(二)样机经测试符合研制任务书或研制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 , 或建立标准化文件;
(四)产品能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试产的产品性能稳定 , 符合技术指标 , 或达到用户要求;
(二)有完整配套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艺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

(三)具有正式投产必需的各种条件和手段;
(四)符合标准化要求 , 质量合格 ,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试销产品经用户试用 。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七)产品有销售前景 , 经济效益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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