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化 ,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结合航天工业民品具体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新产品的鉴定 , 若新产品申报科技成果 , 则执行《航空航天部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 , 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 ,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民用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 , 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 均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和经济效益、生产工艺和条件、市场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它是新产品研制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 也是正式投产的依据 。
新产品鉴定分为:
(一)技术鉴定:对样机(样品)的鉴定 。
(二)定型鉴定:对试产产品进行设计和生产的鉴定 。
新产品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试产结束或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鉴定 。第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 , 其技术鉴定和定型鉴定可合并进行;对于批量大、结构复杂的产品 , 必要时 , 定型鉴定可分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鉴定两步进行 。第六条 对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质量的新产品 , 其鉴定应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鉴定级别视其技术难易、水平高低、生产规模大小以及效益情况分为国家、部、院(含局、基地、总公司 , 下同)和基层四级 。
凡列入国家各类计划;或技术难度大 , 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首创者;或批量很大、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 可申请部级鉴定 。
在某技术领域内有重大突破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或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新产品 , 可申请国家级鉴定 。第八条 部民品司归口管理民用新产品鉴定工作(称组织鉴定单位) , 负责制定办法 , 受理国家级和部级鉴定事项 , 并主持部级鉴定会 。第九条 有些民品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鉴定 , 其结果报部议定后 , 视同部内同级鉴定 。第二章 鉴定程序第十条 研制单位申请进行部级或国家级鉴定的新产品项目必须列入部年度计划 , 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部级或国家级鉴定时 , 研制单位在鉴定前一个月提出请示报告 , 并附有关鉴定资料 , 逐级上报到部 。请求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和鉴定准备情况 。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民用新产品鉴定办法】与外单位合作研制的产品 , 若需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时 , 由合作研制的单位各自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民品司负责审查鉴定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查鉴定资料是否完整、正确和有效 。
需行业归口部门认可的事项 , 由民品司提请各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审查 。

民品司审查后 , 认为符合部或国家级鉴定要求时 , 组织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商谈和安排有关鉴定事项 , 确定鉴定形式和时间 , 然后 , 由民品司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批复 , 或由部向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级鉴定 。第十三条 部经鉴定后 , 应将《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格式见附表)正本一式三份报部审批 。第十四条 民品司审核《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 , 进行编号登记 。在审核中 , 如发现有重大缺陷 , 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若符合要求 , 则在“部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查意见 , 报部盖部“新产品鉴定专用章”后 , 《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生效 。两部门联合鉴定的项目 , 其《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上应由两部门审批盖章 。
《民用新产品鉴定证书》正本 , 两份留部存档 , 一份退研制单位 , 其复印付本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部一旦发现并核实鉴定工作弄虚作假 , 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三章 鉴定条件和提供的文件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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