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益民等遗弃案简述 王益民等遗弃案


关于王益民等遗弃案简述 王益民等遗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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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永枝、原审被告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身为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将依赖于福利院生存救助的“三无”公费病人28人遗弃,其行为均构成了遗弃罪 。
2、上诉人于永枝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
【关于王益民等遗弃案简述 王益民等遗弃案】3、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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