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桥梁防洪级别划分标准?

桥梁防洪级别划分标准【防洪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桥梁防洪级别划分标准?】桥梁的设计要与流域治理规划或河道治理规划相一致 , 符该桥的合现有的防洪标准 。
以郑州黄河铁路公路两用桥为例 , 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 。该桥桥址所在黄河花园口河段的设防标准为在上游四库连调的基础之上,防御花园口发生22000m3/s流量,相当于黄河千年一遇洪水 。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与流域规划和河道防洪标准不符 , 防评报告编制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高桥梁设防标准,并重新计算桩基埋深等 。
还有一种情况是,河道的城区部分河段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的防洪标准较高 , 如某城市河道治理中远期规划设防标准要达到50年一遇 , 而现状实际的河道治理标准仅为10-20年一甚至100年一遇,造成桥梁设计指标远高于其他市政工程的情况 。
公路桥梁的防洪等级桥梁的设计要与流域治理规划或河道治理规划相一致,符该桥的合现有的防洪标准 。
桥梁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流量是整个防洪计算的基础,不容许有任何差错,所以报告编制单位应从多种途径对设计流量都有进行复核验算 。我国的大江大河一般水文站网分布合理 , 较长的水文资料系列,又有较多可靠的历史记录,设计计算的依据较为充分可靠 。随着高等级公路的发展 , 桥梁方面的设计标准又相对较高,而绝大部分中小河流治理标准较低,水文站点较少,水文资料极其匮乏,设计部门在桥梁设计时没有实际的资料依据 , 一般有两种办法:
一是直接使用该河流现有规划资料 。这样,既能节省推求设计流量的时间 , 又能使设计与现有规划保持一致 。
二是采用雨量移植计算洪水,水力学法计算水面线 。而河流现有规划资料的设计大部分也是使用的水力学法进行设计计算,与河道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 。
防汛lv级别是什么意思洪涝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
其中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主要有以下情形: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需要启用蓄滞洪区;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 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应对一般洪涝灾害,如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
水利灌溉项目等级划分一般规定
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
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 , 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
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
1.4 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
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
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
2、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
2.2 水库大坝按2.1条规定为2级、3级 , 如坝高超过表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4.2.1确定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
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3.1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4.2.1确定 。
3.2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
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1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表4.4.1确定 。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 , 应按其规定执行 。
4.2 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
4.3 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蓄滞洪区的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
4.4 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2级 。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1级 。
4.5 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
5、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5.1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1确定 。
5.2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 , 按表4.5.2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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