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障是什么,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的内容


工资支付保障是什么,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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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指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支付的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数额、违反工资支付的处理办法和法律责任等 。
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的内容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 。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依照人民 。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工资支付保障是什么,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的内容】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是什么意思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 划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 。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建筑业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建筑业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 , 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建设单位(业主)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 , 要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 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 ,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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