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部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重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宁波生育保险参保政策
最新政策说明
2022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主要实施政策如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在宁波市但生育保险参保关系不在宁波市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应按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宁波市的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含补缴)、统一统筹层次 。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执行 。
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 。
生育医疗服务由医保定点机构提供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定点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合并实施前已分别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在续签协议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要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平台 , 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 同时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 , 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费 , 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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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对象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 。
待遇说明
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 ,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


待遇计算标准
按照《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文件:
01
关于生育津贴
计发公式: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
02
关于生育补贴
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生育补贴 ,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列入生育津贴支出 。生育补贴标准:生育分娩的补贴1500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补贴300元 。生育补贴提升了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体水平 。
03
关于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医疗费按照定额补偿标准享受,不享受生育补贴 。定额补偿标准:顺产3700元、难产4350元、剖腹产5100元 。定额补偿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出 。在职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按照上述定额补偿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的 , 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定点机构结算 。
未就业配偶以及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医学材料 , 按零星报销办法向宁波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定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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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
申请及发放
参保人员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预发生育津贴 。
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领生育待遇 。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
产假期间,女职工因个人意愿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实际休假天数享受产假津贴 。


发放规则
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及时做好与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清算工作: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 ,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予以补足;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差 。
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清算后留存在基本存款账户的生育津贴结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前 , 通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的方式冲减当年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科目支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的,按照上述全额保障单位的方式执行 。
生育补贴与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生育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给个人,不计入清算范围 。
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政策
执行时间
2022年3月1日起
政策说明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宁波市外(境内)发生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享受 。
结算说明
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本市异地就医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 。
未能进行直接结算的,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
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政策执行时间
2022年3月1日起
政策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待遇,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享受 。
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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