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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 , 并打下借条 , 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 。尽管*支持了张*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元 , 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 , 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3000元 , 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3000元,2005年8月17*”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 , 要求王某归还* 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 , 把*应写在*3000元后*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目* 。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 , 在出具借据时 , 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借到*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元 , 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借条起诉要求还*付息,**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规定 , 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诉讼请求 。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 , 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手段 , 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 , 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
【借条8大陷阱 借条范本】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就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