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海口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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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海口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诊治妊娠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非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从业人员应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因急诊、急救等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先由本人垫付,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
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 , 参保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为26万元 。
(三)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从业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 。
一个自然年度内 , 参保人多次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且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
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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