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指派员工陪客户喝酒死亡,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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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 , 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 , 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 , 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 , 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 ,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 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
法院审理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 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
案件评析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 。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 , 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 , 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 , 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 , 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
因为,陪酒不应成为正常的工作范畴 , 且若是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的话,是否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嫖娼工伤”?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 。
切忌盲目服从领导,不顾惜自身健康,饮酒伤身伤命,工伤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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