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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某某由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派遣至某机械公司 。2015年10月26日凌晨 , 蔡某某下夜班后在公司澡堂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 。
2015年12月1日,蔡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人力资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公司反馈称,蔡某某自述其凌晨在澡堂洗澡摔倒,后回宿舍休息,早上由单位送去医院治疗,单位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用 。区劳动局又对蔡某某的同事做了询问笔录,结合公司出具的员工伤害报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蔡某某为工伤 。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
【法律评析】
【下班在单位澡堂洗澡时摔伤算不算工伤?】机械公司车间的粉尘等污染物较多,员工下班时在单位提供的澡堂洗澡换下工作服,是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应界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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