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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于2014年9月20日,进入合肥经开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 。9月22日早上8:00,丁某与同事一起步行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碰撞受伤,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 , 脑挫伤(左额叶),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顶),颅底骨折(右中颅底) , 头皮裂伤(右顶枕部) 。
2015年2月10日,丁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电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电子公司反馈称,丁某来公司才三天,还未被正式录用,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人事劳动局对丁某同宿舍的三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丁某为工伤 。
【复议诉讼】
【上班第三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某电子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事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电子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
【法律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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