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付能否兼得?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付能否兼得?】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付能否兼得?

文章插图
2019年8月,江都某建筑公司职工赵师傅(化名) , 在外地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 , 这家建筑公司第一时间通知赵师傅家属商谈处理后事,并就工亡赔偿问题与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协商 。等到后事处理结束,其供职的建筑公司和赵师傅家属签订了一份《工亡赔偿协议》,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标准对赵师傅因公死亡进行了赔偿,约定建筑公司向赵师傅家属一次性赔付各项赔偿金合计142万元 。
事情处理结束一段时间后赵师傅家属得知,建筑公司除了给赵师傅等职工缴纳了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外,还给赵师傅等一线施工人员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赵师傅因工作死亡后,建筑公司除了从工伤保险处获得赔偿外,还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赔偿总计款为163万元,多出来的21万元被建筑公司截留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赵师傅家属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
法庭审理时,建筑公司辩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公司出资缴纳的,目的是在职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公司能得到一份补偿,这个钱不归职工个人所有 。同时,双方此前已经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完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偿,理应按照协议来执行 。而赵师傅家属认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以赵师傅名义缴纳的 , 合同受益人也是赵师傅及家人 。
法院审理认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为职工缴纳的,合同受益人应是职工及家属,这部分理赔金额对于赵师傅家属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是双方签订《工亡赔偿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司未披露具体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会影响赵师傅家属的正确判断 。而公司与赵师傅家属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是赵师傅家属基于对商业保险不知情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赵师傅家属有权申请撤销,遂支持了赵师傅家属的诉讼请求 。
代理赵师傅工伤赔偿案的有关劳动关系法律专家表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所以 , 单位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虽然是单位购买但是保单利益直接归属职工个人 , 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保单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此外,个人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 , 仍然有权向雇主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