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法 传销法律规定


传销法 传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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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
2、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
3、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传销法 传销法律规定】4、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
5、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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