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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22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 年度月乎均工资 , 月平为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宝鸡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881元/月
(三)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待低于宝鸡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按市人社局2021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月
【宝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新调整】 (四)2022 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
三、执行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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