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待遇(连云港职工医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的办法 。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100元 。职工因病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减100元 , 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职工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15天以内再次入院的,起付标准按1次计算 。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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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 , 账户不足的 , 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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