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我市将按《省暂行办法》执行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包括制度内转移接续、跨制度转移接续;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的待遇衔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年限互认、享受退休待遇条件、待遇享受地确定、退休人员缴费补缴政策等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在《省暂行办法》施行前我市原有政策有哪些?
答:《省暂行办法》施行前,我市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执行《转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251号)、《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259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的通知》(珠医保〔2020〕5号),后两者主要是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待遇条件的相关规定 。
《省暂行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省暂行办法》共5章17条 。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转出地和转入地等内容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章是范围对象 , 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跨制度转移接续等内容 。
第三章是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包括缴费年限、年限互认、享受退休待遇条件、待遇享受地确定、退休人员缴费补缴政策等内容 。
第四章待遇衔接,包括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跨制度转移待遇衔接等内容 。
第五章附则,包括跨省转移、实施时间、解释等内容 。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
答:主要适用对象如下,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我市的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选择我市为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从我市跨省转移到外省的 , 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省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 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有两种情况:
1.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
2.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 , 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
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关于按省规定逐步统一缴费年限等政策调整,我市下一步将另文明确 。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需续缴的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2022年7月1日起按照《省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政策变化详见下表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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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如下:
我市原政策
按我市原政策规定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核定我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规定年限需要续缴的,均需按规定先逐月续缴符合条件后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同时,逐月续缴的缴费基数是由其本人按逐月续缴时本市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2022年执行标准为6597元)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即下限3958元/月,上限19791元/月,缴费比例按其逐月续缴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7%、单建统筹职工医保2%,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为逐月续缴费用 。达到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一次性缴费缴费基数最低需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2022年执行标准为6597元),缴费比例为办理缴费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即统账结合职工医保7%、单建统筹职工医保2%,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 , 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再乘以一次性缴费月数为一次性缴费费用 。
新政策
2022年7月1日起按照《省暂行办法》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一是统一缴费政策 。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我市2022年执行标准为6597元),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5.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2%,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 。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二是统一待遇政策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 , 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一次性缴费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三是允许中途变更 。退休人员原选择按月缴费,但在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 , 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 , 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我市目前正在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待改革正式落地实施后 , 所有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划拨金额均将根据国家、省政策按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即193.26元固化 。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如何确定我市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答:《省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并按以下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第一个层次: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二个层次: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三个层次:参保人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 , 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政策
答:根据《省暂行办法》规定,若我市为转入地: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我市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我市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规定执行 。
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政策
答:根据《省暂行办法》规定,若我市为转入地:
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我市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 , 缴费当月即可在我市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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