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文章插图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 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 ,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推荐阅读
- 奥运会出场顺序 奥运会出场顺序如何排
- 社保卡怎么查余额 微信上如何激活社保卡?
- 生育补助500如何办理 生育补贴500如何办理
-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缓缴社保吗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如何办理
- 奥迪a4l车牌安装方法 奥迪A4L牌照如何安装
- 盆栽柚子树的养殖方法 如何栽种柚子树
- 增加c盘空间 win7如何增加c盘空间
- 上海社保补缴的算连续吗?是如何计算的?
- 洗衣机发霉了如何清洗
- 中华骏捷fsv油耗如何? 中华骏捷fsv油耗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