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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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提供身份证 , 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户籍不在本市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
第十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
第二十条 全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改还迁房的 , 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危(旧)改还迁协议;
(二)购房发票 。
第二十一条 全款购买存量(二手)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契税完税票据 。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
(二)集资建房协议;
(三)付款票据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座落在农村的 , 还需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和户口簿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 , 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座落在农村的,还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户口簿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借款合同;
(二)贷款偿还凭证 。
第二十六条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凭与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有效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
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可凭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二)加装电梯的批准文件;
(三)加装电梯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文件;
(四)装购电梯的发票及分摊方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
第三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文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军、上学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第三十三条 职工调离本市 , 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提供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且未在邯郸市其他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
第三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不再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 , 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死亡职工有多个继承人的 , 提取申请人需亲笔签署承诺书 。承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提取申请人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分配死亡职工公积金权利的,由提取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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