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广州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广州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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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 ,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
广州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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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 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 , 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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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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