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津贴申请指引


珠海生育津贴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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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如何申请呢?
【珠海生育津贴申请指引】操作流程如下:
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掌上办→业务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办理—生育津贴申请(对公账号申报) 。
点击进入后详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此处可以看到详细的申请办理须知内容,下载需上传的资料(单位委托证明),如符合申请资格请勾选【我已阅读须知内容 , 承诺本次申报真实、合法】后,点击【开始办理】按钮进入下一步 。
2、申请人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点击保存】按钮进入下一步 。
3、申请人上传办理此业务需要的资料(单位委托证明)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下一步 。
4、申请人最后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点击【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信息 。
为解决用人单位“多次申请”的烦恼,我市生育津贴申请实行“一次性申请”制,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或者曾经申报过对公账号后,视为用人单位已申请并授权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主动发放该单位相关人员的生育津贴至单位账户,单位账户未发生变更的,该申请将一直有效 。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并申报对公账号,单位对公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并申报对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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