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简述 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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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 1985 年 7 月中国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通过,1986 年 5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
2、共 5 章 13 条 。
3、规定: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审查朝鲜族中小学(包括中师、幼师、幼儿园)的自拟教学大纲和自编、编译教科书以及审查翻译教材翻译质量的常设机构,主要审定和审查:(1)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通用的各门课程教学大纲;(2)延边教育出版社自编、编译的各门课程的教科书;(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或编译的教科书;(4)集体或个人编写、编译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审查推荐,可供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通用或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教科书;(5)翻译教材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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