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姐姐身份证结婚 离婚被民警识破受处罚

因未到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结婚及办理离婚 。 在办理户口业务时被民警识破, 被处以罚款200元 。
【冒用姐姐身份证结婚 离婚被民警识破受处罚】 10月23日, 金溪县公安局秀谷分局在为群众办理户口业务时发现一起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的违法行为 。 对此, 民警立即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立案, 并对当事人邹某冒用他人身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10月23日上午8时许, 家住金溪县秀谷镇马尾泉林场小区马街分场上山村村民邹某来到金溪县公安局秀谷分局办理户口业务, 表示要将未婚改离婚 。 分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邹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离婚资料均是邹某春的名字, 与邹某名字及身份证号等均不符合 。 工作人员立即向所领导汇报此事, 经所领导调配, 办案民警对此当事人邹某展开调查询问 。 经查明, 邹某在2002年4月20日, 因没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冒用其姐姐邹某春的名义, 并用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黄某结婚 。 结婚十四年后, 因双方感情破裂, 邹某又于2016年6月22日再次冒用姐姐邹某春的身份在临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丈夫黄某离婚 。
在查处过程中, 邹某积极配合, 对自己的冒用他人的违法行为主动认错, 态度良好 。 民警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对邹某从轻处罚 。 邹某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并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离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邹某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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