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企业税务筹划的6种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二 )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 , 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 。 税法规定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 , 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 , 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 , 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 , 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 ,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 , 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 , 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 , 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 , 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 , 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 , 按照规定 , 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 , 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 , 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 。 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 , 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 , 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 , 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 , 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 从股东利益出发 , 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 , 作为补充举措 , 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 , 这样既表达了爱心 , 又减轻了税负 , 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 , 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 , 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 , 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 ,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 , 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 , 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 , 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 , 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 , 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 , 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 , 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 , 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
税法规定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 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 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 , 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
此外 , 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 , 挪用公款私用 , 偷逃税款 , 税法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 , 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 , 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 , 允许税前扣除 , 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 , 属于税后利润分配 , 不得税前扣除 , 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 , 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 , 年终分红 。 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 , 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 ,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 , 税后利润64.5万元 , 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 。 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 , 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 。 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 , 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 , 合计税负为33.5万元 。 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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