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 三 )


(三)护理费的规范意义在于保障护理需求 , 其体现为受害人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护理费的规范意义应当为保障受害人的护理需求 , 以使受害人应有的生活状况不致发生减损 。 “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 , 故应回复者 , 并非‘原来状况’而是‘应有状况’” 。 [11]法治语境之下 , 有损害则有救济 , 救济方式在于恢复应有原状或支付金钱赔偿 。 “恢复原状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完整利益 , 也称维持利益 。 金钱赔偿保护的是受害人的价值利益 , 也称金额利益” 。 [12]
对于人身损害而言 , 因人是目的而不可以直接对人身作经济价值之评价 , 人身损害的救济应当系恢复应有的生活状况 , 而非赔偿受害人的价值利益损失 。 但是 , 对人身损害采取直接恢复原状的补偿方式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且对损害作出金钱赔偿具有规范化的优势 , “故此 ,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 大陆法系赋予了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支付恢复原状花费的请求权 , 即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请求给付恢复原状的花费以代替恢复原状 。 ”[13]受害人需享受护理待遇而恢复应有的生活状况 , 因而护理费是为护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 。
2.护理需求是受害人的自身需求或固有权益 , 不应当因为现实情况的差异而作区别对待 , 同样损害需作同样救济 , 为此方有权利平等的意义 。 如果将护理费作此理解 , 则可以不考虑受害人有无真实护理、经济能力高低、护工费用差异、亲属免费护理等现实因素 , 促成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平等 。 更为重要的在于 , 因为护理费系护理待遇的费用 , 而收入损失和护理报酬仅为护理待遇的费用之具体兑现方式 , 所以护理费的费用类型包括收入损失和护理报酬 。
另外 , 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渐趋稳定 , 则护理需求亦会发生变化 , 自然可以通过确定相应的护理级别以对护理费作出调整 。 需要指出的是 , 该理解还可以解释一个实务问题:受害人在鉴定之前按照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 , 之后被鉴定为二人护理 , 鉴于护理需求为固有权益 ,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 , 若无相反证据 , 受害人自始应按两人护理计算护理费 。 [14]
3.护理费在形式上是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 该理解并不存在规则上的障碍 。 根据《人损解释(修正)》 , 本文观点的“致命问题”可能在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规定 。
直观而言 , 当由有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时 , 如果将护理费解释为护理待遇的费用 , 那么护理待遇的费用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 将不符合应当根据人身损害的护理需求予以确定的原则 。 但是 , 本文认为上述异议不足以构成“挑战”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同样需要限于合理的护理需求 , 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而非“依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即便受害人由有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 , 护理费的计算也并非必须完全按照误工费的规定 。
(2)有观点认为按照误工费计算可以实现赔偿的真实性 , 保障高收入受害人的利益 , 例如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对部分高收入的受害人而言 , 是不公平的 。 本解释采取了差额赔偿的原则 , 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均予以赔偿 , 体现了现代侵权赔偿法的理念 , 与国际通行规定也是接轨的” 。 [15]然而 , 该观点混淆了受害人的损失和护理人员的损失 , 即便其所述的受害人系指护理人员 , 却也忽视了受害人的护理需求而只看重护理人员的损失 , 有悖于护理费的规范意义 。 除此之外 , 假使高收入者护理的护理费可以高于低收入者护理的护理费 , 系已直接用金钱对人之护理行为作出衡量 , 或将造成“由高收入者予以护理”而非“适宜护理者予以护理”的行为指引 , 同样不符合护理费的规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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