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

本文作者:王业坤 文章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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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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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可由损害赔偿法予以救济 , 救济应当以人为目的 , 故而以平等为原则 。 若使人身损害的救济有违平等 , 则难称合理 。 《民法典》将护理费作为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 , 则护理费亦应当以人为目的 , 体现平等价值 。 损害赔偿法的语境之下 , 护理费的规范意义在于保障护理需求 , 将其视作受害人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 不仅契合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和价值 , 也可以避免因现实差异而作出不符合事理的认定 , 同时亦能对费用类型的差异性、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后续护理费的可赔偿性等问题作出融贯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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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的梳理
本文在损害赔偿法的语境之下讨论护理费 。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并未规定有护理费 , 但是该法第119条使用了“等费用”的字眼 。 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 , 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 , 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虽然该条规定并未使用“护理费”的表述 , 但确定了“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的赔偿项目 。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首次对护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 , 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护理费 , 并且在第21条规定了护理费的认定规则 。 之后 ,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 。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1179条作出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2020年12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进行修正(下文简称《人损解释(修正)》) 。 鉴于法律已作规定 , 《人损解释(修正)》将原有的第17条予以删除 , 但是将第21条予以全文保留 , 并改列为第8条 。
除此之外 , 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有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
然而 , 上述内容与《民法典》和《人损解释(修正)》的规定并无明显区别 , 并且有部分规定已经废止或修正 。 [1]另外 ,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所称的“生活护理费” , [2]与本文所称的护理费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领域 , 但是可以提供思考的方向 , 对此将在下文讨论 。 综上 , 随着《民法典》施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和修正 , 护理费的主要规范基础为《民法典》的第1179条和《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 。
二、关于护理费的理解
(一)关于护理费的既有理解
1.收入报酬说 。 《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规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据此 , 似乎可以将护理费理解为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 , 因而有人认为:“护理费就是陪护费 , 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 , 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需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 , 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的护理人数等确定金额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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