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 微信属于哪个公司?( 二 )


江湖侠客:公平原则
“江湖侠客”张新河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 张新河除了重申商评委关于“公众利益”的理由 , 更是从公平角度出发 , 提出“微信”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深远的影响 , 商业价值无法估量 , 但这个商业价值并不是创博亚太创造的 , 创博亚太只不过是提出了商标申请 , 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不符合“付出与收获对等”的公平原则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进行了判决 , 判决认为 , 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 , 但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 , 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 应当结合具体案情 , 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 , 同时还要尊重市场客观实际 。 本案中 , 虽然创博亚太商标申请在先 ,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持续、大量投入商业使用 , 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 。 而“微信”作为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 , 在2013年7月就已拥有4亿用户 , 且有多地政府机关、银行、学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务 , 广大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上述服务密切联系起来 。 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 , 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 , 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 因此 , 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
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 , 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 。 各国选择商标受理的原则有三个 , 在先申请原则 , 在先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 。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不予公告 。 由此可见我国使用的是混合原则 , 并且是以在先申请原则为主 。
本案中 , 各方对创博亚太的在先申请没有异议 。 利害关系方腾讯是否有优先权等权利可以对抗创博亚太的在先申请 , 腾讯并没有提起异议或参与诉讼 。 在这种情况下 , 创博亚太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要求核准商标注册不无道理 。
“江湖侠客”张新河、商评委认为创博亚太在异议被提起时没有使用商标 。 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以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因此 , 相关利益方没有提起异议的情况下 , 创博亚太是否实际使用商标与是否核准商标之间没有关系 。
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是否导致不公平
本案中的“江湖侠客”张新河提出了一个异议理由 , 认为“微信”商标商业价值巨大 , 但这个价值并不是创博亚太创造的 , 如果只是创博亚太提出了商标申请 , 就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 , 不符合公平原则 。
商标是为了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标识 , 主要功能是辨识作用 , 大量的商标在申请时还不具有经济价值 , 但是已经具有了辨识作用 。 为了保护这种功能 , 商标法确立了在先申请原则 , 而不是根据经济价值确定商标授予谁 。 否则 , 王老吉的商标是不是不应当核准给广药 , 因为广药申请这枚商标时 , 王老吉经济价值远不如被加多宝经营之后多 。 如果依据经济价值来确定商标的归属 , 商标的归属实际上是无法确定的 , 世界是变化的 , 谁又能保证哪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呢?
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申请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本案中 , 张新河、商评委认为腾讯微信用户数量巨大 , 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 , 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 , 损害了公众利益 , 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情形 。 “其他不良影响”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 ,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 , 在实践中认定“其他不良影响”分歧较大 。
一种观点认为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这些列举都是从标志本身的角度来描述的 , 其他不良影响也应当局限于文字和图形方面 。 本案中创博亚太持这种观点 , 这种观点受到较多的实际案例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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