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厂商用英语怎么说 生产商英文

【生厂商用英语怎么说 生产商英文】制造商英语(制造商用英语怎么说)
代工越来越普遍 。显然,我们无法避免 。政府采购应如何面对这一新课题?
南方某市某大学图书馆新馆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200万元,要求投标人为家具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 。中标结果显示,没有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生产工人的B公司委托一家代工厂中标 。投标人A公司随后质疑B公司不符合项目要求 。代理机构回复,B公司投标品牌为自有品牌,招标文件没有限制委托代工的方式 。经过讨论和研究,评委会决定它属于生产企业 。A公司对查询的回复不满意,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 。在当事人答辩环节,B公司称其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等 。,并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多年前与C厂签订的合作协议 。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经过多次调查后认为,B公司与C厂形成实质性联合体,转包或分包履约方式,B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时,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的分包等相关条款,最终B公司中标 。
那么,本案中B公司的代工行为是否属于转包?代工属于制造企业吗?《政府采购信息》采访人员采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专家 。
不同于OEM、分包和联合体 。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都明确表示不接受分包 。转包和分包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大不相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分包履行合同,但严禁任何分包行为 。
关于转包,《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分包的,不改变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 。中标人和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对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只需对分包项目负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人的操作规范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承担单位,分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到,供应商分包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践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经常出现转包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在政府采购行业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看来,本案中B公司的代工行为不属于“转包” 。所谓转包,是指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OEM的长期OEM关系,而是为了一个项目的临时合作;转包是指两家公司之前没有签订代理协议,一家公司中标后,另一家公司生产,然后签订代工协议 。这种临时协议签订,被称为“变相分包” 。“本案中,B公司与C厂是长期的OEM合作关系,双方在多年前就已签订合作协议,责任义务明确 。另外,B公司拥有核心技术、设计和商标,委托有资质的厂家生产 。B公司仍对工程负责,其权利并未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转包’ 。”
据张分析,转包和转让是一个意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释》对“转让”有明确规定 。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与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让给他人,中标人退出原合同关系 。禁止中标人转让合同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除投标报价外,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也是对其进行评价的主要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这种基于自己能力的合同是不可转让的;二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另行分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者 。”这两部法律都禁止工程项目的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建设合同依法不得转让 。第三,如果允许中标人转让合同,招投标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可能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 B公司的代工行为也不属于联合体投标."张解释说,所谓的联合体投标就是两家公司为了同一个项目而临时组建的组织 。双方互相负责,不存在隶属关系 。他们只是作为一个整体以财团的名义投标 。本案中,B公司和C厂之前已经签订了多年的合作协议,不仅仅是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而是合作或者优势互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