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制度(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内容)( 三 )


第三十四条后续教育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
34.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34.2人事档案移交总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3最近三个季度考核成绩良好或以上 。
第三十五条后续教育课程必须与下列条件直接相关
35.1员工目前的职位或岗位;
35.2员工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任务;
35.3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
35.4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
第三十六条公司安排员工参加后续教育的,学费、培训费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七条员工自行参加后续教育,不影响自身工作,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参加后续教育的员工应提前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见附件) 。签订本协议后,公司应按协议内容承担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 。
第三十九条教育培训服务期根据培训性质、培训费用数额和培训时间长短确定 。原则上只要是员工的继续教育年限 。继续教育年限在六个月(含)以上或者公司承担的培训费在[]元(含)以上的,服务期原则上至少一年;培训费每月增加【】元,服务期延长一年 。《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条员工参加公司出资的境外培训,还应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资的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员工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达不到服务期要求的,应按服务时间比例支付违约金 。
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待服月数-已服月数)/待服月数*公司承担的培训费总额 。
第四十二条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员工自行垫付、培训结束前辞职或者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按照员工已任职月数与应任职月数的比例予以报销,剩余费用不予报销 。
第四十三条其他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等 。
第四十四条其他各类教育培训,原则上不要求培训服务期 。但公司承担的教育培训费金额较大(人民币【】元及以上)的,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职工采取脱产半年以上形式接受教育培训的,公司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章教育培训成果的评价与应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组织的统一教育培训结束时,必须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对学员的评价主要以考核或总结的形式进行 。
第四十七条培训人员未认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如学员仍未达到规定要求,公司或部门可给予学员必要的岗位调整等待遇 。
第四十八条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门记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其绩效考核、任免和调薪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分行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并发布相关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公司每年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人事部组织实施 。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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