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 药品储存( 四 )


第三节设备和器材
第六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堆放场所,环境整洁,无传染性 。企业的商务场合、书库、办公室事业等区域要离开 。
第六十八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为其经营场所和药库配备下列设备:
(1)便于药品展示的设备 。
(二)特殊治疗药物的约束装置 。
(3)符合药品特性要求,常温、阴凉、冷藏保存的设备 。
(4)药品检验、验收和维修所需的设备 。
(5)测试和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设备 。
(6)药物每隔一定间隔与空中的设备连接 。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感染和防虫、防鼠、防霉等设备 。
(八)中药饮片炮制处方和设备的设置 。
第六十九条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核心,其仓储、验收、检测、维修设备应当与同范围零售企业相同 。连锁店对药品陈列、仓储的设备要求应该和批发企业差不多 。
第四节谈判和接受
第七十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向合法企业议价采购药品 。应当确认并记录第一批企业的适当资格 。
第七十一条药品采购应当使用适当的清单,并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做到账、账、货相符 。采购订单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两年 。
第七十二条药品谈判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质量项目 。
第七十三条采购第一类药品,应当停止药品质量和数量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
第七十四条购进药品的验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批验收和记录 。必要时,应将样品送检测机构停止检测 。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包装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应按规定同时进行审查 。
第五节展示和储存
第七十六条批发商店陈列的药品数量和包装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以及贮存要求进行摆放和贮存: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应离开存放处,易发臭的药品应与个别药品一起离开存放处 。
(2)药品应根据其温度和湿度要求,在指定储存的前提下储存 。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放置 。
(4)特殊治疗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
(5)有害产品不应展示 。如有必要,只能显示替代包或空包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停止储存受损货物 。
(6)拆下的药品应存放在拆下的柜台内,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
(七)中药饮片装桶前应检查质量,不得混桶或串桶,以免混装药品 。打之前,写个准确的名字 。
第七十八条贮存药品的保护包括:
(1)定期检查室内陈设和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疗效短、易霉变潮解的药物应根据情况缩短试验周期 。对证书数量有疑问、存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应实时取样送检 。
(二)审查药品陈列和储存场所是否能满足要求 。
(3)审查各种维修设备 。
(4)审查中的发明结果应实时报告给质量工程师,并尽快处理 。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当进行颜色编码 。
第六节销售和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执法、法律法规,准确告知药品的性质、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 。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或者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含药师、中药师)批准后,方可配送和销售 。对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不相容或合适的处方应拒绝配药和销售 。必要时,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给予新的名称后,方可配药出售 。考核、发放或者销售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处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
第八十二条药品批发使用的物品和包装袋应当清洁卫生 。销售时,应当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外部内容 。
第八十三条特殊治疗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凭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 。销售鉴定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批发场所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消费者安全、公平地使用药品 。企业也要设立意见本,发布监督伦理,客户的批评或表扬要实时处理 。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重要人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其最高管理者 。
开办企业:采购药品时首次与本企业供需相关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
第一类:本企业首次从药品生产企业采购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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